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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德州市平原縣原政協副主席財政局長宋振興獲刑14年
原標題:平原縣原政協副主席財政局長宋振興獲刑14年
大眾網德州站4月3日訊(記者 石少軍)4月3日下午,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平原縣原政協副主席、財政局局長宋振興貪污、受賄,被告人宋慶波、代斌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宋振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宋慶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代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宋振興、宋慶波、代斌貪污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返還原單位,被告人宋振興受賄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被告人宋振興,男,出生于1964年10月,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案發前任平原縣政協副主席兼平原縣財政局局長(副縣級)。被告人宋慶波,男,出生于 1962年10月,中專文化,中共黨員,原任平原縣水利局副局長(正科級);被告人代斌,出生于1976年10月,系德州市德城區華建鋼結構服務部業務經理。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擔任平原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和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采取巧立名目、開具假發票等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共貪污公款130.08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擔任平原縣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和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采取巧立名目、開具假發票等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共貪污公款130.08萬元,其中伙同宋慶波、代斌共同貪污50萬元,代斌分得贓款5萬元。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檢察機關查帳和紀檢部門找其談話,被告人宋振興先后兩次向縣財政局退繳了全部贓款。
2007年中秋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其擔任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01.5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振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還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均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貪污罪可認定為自首,其貪污所得贓款案發前全部退繳,對其犯貪污罪依法減輕處罰;其所犯受賄罪大部分系坦白交代,依法從輕處罰。遂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
編輯:薛鑫
關鍵詞:平原縣原政協副主席 財政局長 宋振興 貪污 開具假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