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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不管“紅頭文件”,不必悲觀
在不久前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在回答記者關于“限行”、“限購”的“紅頭文件”是否違法的提問時回應稱,這些“紅頭文件”不是地方政府規章,不屬于《立法法》調整范圍。(人民網3月24日)
此前,社會各界對此次立法法修改寄予厚望,希望新《立法法》能勒住“紅頭文件”這匹“任性”的馬。鄭淑娜的表態似乎給公眾潑了一瓢冷水。
總體而言,在社會治理中,“紅頭文件”大多數時候與法規相得益彰,功不可沒,是法律法規的有益彌補。不過,因為不可避免地帶有太多長官意志的烙印,而且程序上較為隨意,一些“紅頭文件”不僅損害公眾利益,還有與法規相抵觸之嫌。譬如,去年,多地“連夜出臺”的機動車限號或限購政策、“說漲就漲”的燃油稅等。這類“紅頭文件”,與依法治國的理念沖突,違背了“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立法法》不管“紅頭文件”,這是一種科學的法律界定。《立法法》是“管法的法”,這個“法”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下屬部門制定的規章;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就是說,《立法法》最低只管到“規章”。紅頭文件”既不是法規,也不是規章,只是政府部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雖然比較多而且亂,但若用《立法法》管“紅頭文件”,顯然有悖法理。
《立法法》不管“紅頭文件”,有遺憾,但對此不必悲觀和憂慮。
首先,在依法治國的當下,各種法律法規會更加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簡政放權已然成為社會治理“新常態”。而且,公民權利已普遍覺醒,“紅頭文件”已失去“任性”的土壤。
其次,“紅頭文件”的出臺面臨越來越多的“金箍”。不管是規章還是“紅頭文件”,假如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則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增加公民義務的規范。我國監督法也規定,本級人大常委會可以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是不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人大有權予以撤銷。當依法治國成為社會“新常態”后,形形色色的“紅頭文件”或將逐漸減少,最終退出歷史舞臺。
當然,要讓公眾對《立法法》不管“紅頭文件”不悲觀,起碼要實現兩個前提:一是“土法”不能大于“國法”,防止“紅頭文件”凌駕于法律之上;二是確保“紅頭文件”充分彰顯民意,體現公眾吁求,而非權力的“任性”,甚至將其當作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工具。
編輯:水靈
關鍵詞:記者會 立法法 紅頭文件 悲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