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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提必查”能否從此讓“官不藏奸”?
原標題:劉立峰:“逢提必查”能否從此讓“官不藏奸”?
從今年1月開始,天津市各單位把抽查核實工作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常態”,在按照3%—5%的比例開展隨機抽查的基礎上,實行“逢提必查”,即對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干部、列為副局級以上后備干部人選、巡視工作和群眾舉報反映需要核實的對象,以及轉任重要崗位的人選都要進行認真核查,著力發揮抽查核實工作在防止干部“帶病提拔”、促進廉潔自律中的作用。(2月8日 中國網)
作為最有效防范腐敗發生的“釜底抽薪”策略,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最早起源于240多年前瑞典的“陽光法案”,這個制度被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借鑒,成為最有約束力的反腐機制。1995年4月20日,兩辦聯合發布《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2006年8月29日,中央發布《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兩項規定實質上就是借鑒、采納世界上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
但現實中,我們隨便查查那些落馬貪官,都能發現他們的個人事項和財產虛報的問題。對此,中央黨校教授林喆談到,兩項規定因為缺少審核、公開、監督、問責已成為擺設,甚至已成為部分貪官年年貪腐卻不斷得到重用、獎勵和升遷的“廉潔”證明。針對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只報不查的尷尬,2013年12月中紀委推出“反腐新規”,按比例對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并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顯然,因為抽查比例3%-5%太低,并不能從根本上防范申報做假的“漏網之魚”。而隨著對擬提拔為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列為副廳級以上后備干部人選進行重點抽查核實的試點,截至去年12月,已有5名擬提拔的中管干部、數十名擬提拔的廳局級和縣處級考察對象,因報告材料存在問題被取消提拔資格,對其中存在違規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涉嫌違紀違法的,將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顯然,從重點抽查到 “逢提必查”,震懾力在提效,人民群眾更期待此種“逢提必查”將成為一種選拔任用干部的“新常態”,并制度化、全面化。
“逢提必查”成為干部選擇任用的“新常態”能否從此讓“官不藏奸”嗎?顯然并不夠,這其中除了干部選拔任用更多由各級黨委主導之外,還因為人手原因,核查這些擬提拔為副處級及以上干部、列為副廳級以上后備干部人選報告材料真實性難以全面到位。根據《瞭望》周刊統計,從科員到縣處級干部的升遷比例為4.4%,即全國副處級干部至少有30萬人,相關人員不足也正是目前我們沒有能力核查全部官員財產及個人事項報告的主要原因。
2013年兩會期間,習近平總書記曾強調,國家培養一個領導干部比培養一個飛行員的花費要多得多,但一著不慎,就會毀于一旦。這話一方面說給領導干部聽,一方面更說給肩負選拔任用干部責任的黨委、組織部門聽。去年1月,中央修訂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新修訂的《條例》在干部選拔任用原則上增加“以德為先”、“裸官不得提拔”、“被問責干部兩年內不得升職”、“考察人選要通過紀檢關、審計關”等六條高壓線。其中第二十八條還規定: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組織考察;所在單位征求意見;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檔案和工作資料;進行民意調查、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程序。這些規定和程序的健全,可以稱之為“蘿卜未拔先查泥”,除了個人報告事項核查之外,還包括紀檢關、審計關、任前公示、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延伸考察等。
去年7月,被提名為潮州市長候選人的黃曉東因任前公示期間收到反映他不宜擔任市長的線索被取消資格,近期陜西一名擬擔任縣委書記人選因瞞報個人報告事項被取消資格。而公眾更期待未來我們會看到更多擬擔任干部因沒有通過紀檢關、審計關、民主測評關、民意調查關、延伸考察關而失去晉升資格。當有一天這些程序都能深入民心、官心,成為一個個制度化的約束,一項項規范的組織紀律,沒有官員和黨委敢越雷池一步,“組織之篩”將從此真正完善細化,每一名干部都將成為一面先鋒“旗幟”,各級黨政部門將從此“官不藏奸”。
編輯:水靈
關鍵詞:逢提必查 官不藏奸 新常態 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