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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局原處長刁維列死緩減無期
原標題:地稅局原處長刁維列死緩減無期
新京報快訊(記者 張媛)北京市地稅局票證管理中心原主任刁維列因7年之間利用職務便利受賄千余萬被判處死緩后。因在死緩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近日被北京高院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1964年出生的刁維列,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2012年5月10日,北京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刁維列不服,之后提出上訴至北京高院,但同年7月27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宣判后,刁維列同日被交付監獄方面執行刑罰。
2014年9月4日,燕城監獄提出了減刑建議,經過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法院審理。北京高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并在經過公示后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審理期間,監獄方面的意見是,刁維列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因此建議減刑。對此,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了上述事實,認為其在死緩期間確實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因此裁定將罪犯刁維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不變。
目前,這一減刑裁定一經送達即以發生法律效力。刁維列也是當年的地稅局窩案中,首先被披露出來的已經依法減刑的罪犯。
窩案列表:
地稅局原副巡視員任依娜因被查明貪污550余萬而判無期;
地稅局計劃財務處原副處長彭英斌因受賄180余萬,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地稅局原局長王紀平因涉嫌通過幫人工程承攬、產品采購、工作調動被公訴至市一中院,其被指控貪污1047萬、受賄435萬許,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條:
《刑訴法》第二百五十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地稅局 刁維列 死緩 減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