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眾說 眾說
起訴姚明能否讓明星代言責任落地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北京市民馮某認為自己購買的湯臣倍健魚油軟膠囊存在虛假宣傳,于是起訴藥房,及該產品代言人姚明,引起輿論關注。
此案意義不小。筆者檢索法院裁判數據庫發現,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規定明星虛假代言食品,應承擔連帶責任以來,法院從未做出相關判決。此案可能是國內起訴明星虛假代言的第一案。
案情是這樣的,消費者馮某發現一份2012年工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稱,一家電商在銷售姚明代言的這款魚油軟膠囊時,將其建議人群從“血脂偏高者”擴大至“三高人群,心腦血管疾病人群”等,這超出了保健品批準證書所批準的內容,構成虛假宣傳。馮某認為,自己購買這款產品時,藥店出示的宣傳資料內容與上述的大體相同。按馮某說法,他就是“沖著姚明買的”,現在卻遭遇“虛假廣告”問題。
我國《食品安全法》和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規定,明星“虛假宣傳”,且造成傷害的,要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姚明代言的保健品,其宣傳資料被工商認為超出審批內容,構成虛假廣告,那姚明算不算“虛假代言”呢?至少現在沒有證據說,姚明直接“代言”了那些超出審批范圍的內容。
當下,已鮮有當年郭德綱代言“藏秘排油”那樣,由明星赤裸裸地宣稱代言產品“抹平了自己的大肚子”。目前的操作模式,主要是明星以其被公眾熟知且信任的形象,出現在海報、電視廣告中,及發布會現場;明星本身并不直接用數據、效果來證明商品的質量,而是以其公信力表示相信某品牌,為商品質量背書。
既然明星為了避免風險,很少直接“夸商品”,只是表示“信任商品”,還要不要對客觀存在的“虛假宣傳”負責任呢?明星背負公眾的信任,在代言時就該謹言慎行,應對商家利用其形象授權外發布的廣告內容負責任;畢竟,是你明星表示愿意相信這個品牌的,如果出了問題再辯解說:以自己形象背書的廣告中,部分內容是商家擅自添加的,自己不用對外負責,這顯然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回到本案,消費者首先要舉證購買的保健品存在虛假宣傳,且受到損害。如果藥店的宣傳資料確為虛假宣傳,且是由廠家、銷售商在得到姚明形象授權下制作的,那么姚明恐難逃干系,但是否構成新《消法》中虛假代言,還應由法院判定。(徐明軒)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代言 明星 姚明